随着智能化数字化新技术新业务迅猛发展,涉及产数业务的政企客户通信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通信企业产数业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某通信公司中标当地市人民医院“4G云医护系统”项目。2018年12月19日,市人民医院与通信公司签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28万元,按照分期方式由市人民医院向通信公司支付,共分三年期,每年支付76万元,每期交付的费用计费标准如下:APN专线,1条,资费29.6万元/年;数据传输专线,1条,资费29.6万元/年;查房物联网卡,100张,80元/月/张,9.6万元/年;护理物联网卡,100张,60元/月/张,7.2万元/年,合计76万元/年……此外,还对安装调试验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9日,市人民医院与通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合同三年到期后计费条款等事项。又查明,《项目上线验收报告》体现建设方通信公司,用户市人民医院,承建方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结论“人民医院4G云医护项目所有功能与合同要求一致并已全部交付用户上线使用”。该报告由建设方、用户方、承建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代表人签名确认,三处日期手写时间为“2019.2.10”。由于市人民医院拖欠费用,通信公司向市人民医院发出三份《集团客户欠费催缴函》。2021年11月24日,市人民医院向通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通信公司回复不同意人民医院单方面解除合同。

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市人民医院支付“4G云医护系统”三年服务费用228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22.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通信公司与人民医院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4G云医护系统服务采购合同》自2021年11月25日解除;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通信公司支付服务费1516160元;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通信公司返还移动护理终端107台、移动查房终端99台、腕带打印机2台。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3)吉05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17年2月27日,某通信公司与电子商务产业园签订了《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通信公司为电子商务产业园无线Wi-Fi覆盖项目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项目范围为覆盖健身楼(AP数8)、养生会所楼(AP数32)、人力资源楼(AP数8)、办公楼(AP数4)、创客大厦5栋大楼(AP数15)及园区公共区域(AP数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第三条约定通信公司提供的设备、设计、施工、服务等的总价格为23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三次支付: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支付第一年的系统集成服务费8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系统集成服务费8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系统集成服务费7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了竣工验收,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通信公司完成了人力资源楼、健身楼、养生会所楼Wi-Fi覆盖。后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J公司。J公司已向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

通信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J公司支付通信公司服务费2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判决: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通信公司服务费135493元,驳回通信公司其他诉请。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2)鲁08民终470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关通信服务合同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和证明责任等问题。通信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之一,其解决方式同其他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是一样的,但政企产数业务特有的服务内容和技术要求给纠纷争议的事实证明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政企客户通信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新兴业务,处理不好会波及新业务声誉,对新业务推广带来不利影响。在处理通信服务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之间对服务质量和到达率的标准定义及约定至关重要。当通信运营商和客户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后,如果通信运营商不能在约定的标准或时间内提供服务,就构成了违约。通信服务合同纠纷常伴随一些复杂的事实证明问题。在此情况下证明责任成为关键问题。合同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必须证明其合同的存在、内容、义务履行和解除以及其他事实。需要明确的是任何民事主体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来源:人民邮电报